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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、自办、自管为主

更新时间:2021-12-07 

近日,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(试行)》(下称《规定》)。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《规定》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。

记者了解到,近年来,我国高校非学历教育蓬勃发展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培训了大批高素质人才,但也存在部分高校办学定位有偏差,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等问题,特别是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方面,存在一些逐利倾向,滋生了腐败风险,影响了高校品牌声誉。

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指出,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,坚决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,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深入调研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,对高校非学历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点进行认真梳理,研究提出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。在此基础上,教育部研究制定了《规定》。

对于《规定》适用于哪些学校和办学行为,该负责人表示,从高校类型看,普通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《规定》执行,职业高等学校、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、开放大学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参照《规定》执行。从办学行为看,除面向本校师生开展的各种内部培训,以及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外,高校面向社会举办的,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、职业技能、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、进修、研修、辅导等教育活动都应按照《规定》执行。

记者了解到,《规定》对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,强调高校要全面落实办学主体责任。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、自办、自管为主。在办学过程中,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,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。如确有合作办学需要,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,严禁转移、下放、出让学校的管理权、办学权、招生权和教学权。

同时,《规定》要求全面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。在管理体制方面,高校应按照“管办分离”原则,明确归口管理部门,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,且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。在立项与招生方面,严格立项审批,规范项目名称,加强信息公开。此外,对于合作办学、教学管理、财务管理、条件保障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
在管理和监督举措方面,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表示,对高校层面,强调要建立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、年度执行情况审查、财务审计、监督检查机制,并纳入学校党委(常委)会议事事项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范畴。同时,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、研发、招生、收费、教学、评价、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,实现办学全过程受监控、可追溯等。有关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此外,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层面的管理监督,《规定》强调要加强对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监督,建立健全评价标准,指导高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,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。同时,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,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